内容简介本文拟从法理、逻辑等角度对监理定义与监理责任作一下讨论,并带出相关问题。 <br> 监理因何提出,监理的行业属性,监理的含义,监理的现状等问题,很多文章和教材上有专门论述。综合起来,建立监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管理模式存在问题,改革旧有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监理属于工程咨询服务的范畴,从事项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工作,定位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这样说,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br> 2 监理定义法理严密性的思考 <br> <br> 监理定义中说:“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有关”是具体指哪些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呢?笔者觉得这里含糊不清。“有关”恐怕有两层意思,一是规范监理行为本身的法;二是监理活动中,监理人员用以判别他人行为是否规范的法。由此引伸出几个问题:①监理违反规范自身的法;②业主违法,监理发现并提醒了,而业主未改;③业主违法,但监理没有发现;④承包单位违法,监理发现并提醒了,而承包单位未改;⑤承包单位违法,监理没有发现。第一个问题很简单,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个问题也好处理,再高上报告就行。第三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业主违反的一般是建设程序问题,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监理应审查哪些程序,而监理没有做,则监理有过;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监理要审查哪些程序,则监理是否有过?实际操作中也有。第四个问题也好处理。第五个问题与第三个问题一样,而更复杂一些。对材料、设备、工程实体的验收而言,监理没按要求验收,监理当然有过;对施工方案的审查,而监理没有发现其中问题,监理是否有过?现实回答是有;当工程现场有违反安全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而这些隐患是承包单位或其人员自身造成的,监理是否有过?现实回答是有。 <br> 法律关系结构有条公式: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元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在法律关系的规范元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在这里,双方主体分别是执法机构和监理,法律关系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法律关系规范元式是权力——责任,执法机构拥有监督监理的活动是的权力,监理则承受了质量安全监理的责任,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是业主或承包单位违法。 <br> 6页 <br> <br><br>
<BR />
<BR /> 针对问题,提出了四个解决办法,1对监理的定义和相应法规进行修改2清楚界定安全监理责任3规定业主的安全责任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终实现和谐监理。有深度,有广度。可参考。
点数说明:
微信扫码,关注上面公众号,每天进行签到,免费获取积分,可下载全站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