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方面,我国建设领域中一贯重技术、轻经济、轻管理、轻组织的现象并未得到彻底扭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政府尚未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行业,行业管理创新能力比较低。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研究和探讨从上到下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实践上缺乏全面、系统的总结和分析。合同法制观念淡薄,政府行政权力对工程投资建设干预过多和决策机制的不透明,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混乱等恶劣后果,造成了建设监理制度在实际运用中走样,从而直接导致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失效和偏差。 <br> 另一方面,监理的责、权、利的问题也是束缚着我国监理业发展的主要原因。虽然在《建筑法》、《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实施细则中已明确监理的责、权、利,甚至在监理合同条款中更加具体化。但是,监理责任大、权力小、利润低的局面,导致监理行业不能按照国家最初设立监理企业的意愿进行发展。相对业主和承包商而言,监理是弱势群体。 <br> 1、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开展业务。 <br> 2、 借助代建制之风,拓宽企业业务范围。 <br> 3、 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专业队伍。 <br> 5页<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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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从监理行业的管理以及监理企业自身的发展两方面进行探讨企业发展,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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