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监理单位与各方面的关系 <br> 二、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br>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的关系,即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监理合同确定下来的,并且两方面负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监理工程师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目标监控及管理,并对项目法人负责。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关行为都是以监理合同为依据,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之间不是某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委托协作关系 <br> 三、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br> 四、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站和设计单位的关系 <br> 五、监理单位与设计部门的关系 <br> 开工前期监理准备工作 <br> 1. 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机构并明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权限。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满足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br> 2. 项目监理部应建立自己的规章制度,有自己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主要包括:设计图纸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开工报审制度;原材料、半成品检验及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关键、重要隐蔽部位验收签证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设计变更等制度。 <br> 3. 掌握、熟悉合同文件 <br> 10页<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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