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
来源: 福建住建厅 发布时间: 2023-09-06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监测)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用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 (以下简称 项目监管系统 )建立工程 双随机 监管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统称《动态监管办法》)实施动态监管评价; (二)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程检测(监测)质量情况; (四)监督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监督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 (五)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九)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应登录 项目监管系统 填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施工单位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推送项目监管部门。项目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八条 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前,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及《动态监管办法》等规定,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1),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重点及抽查频次等,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施动态监管评价前,监管部门应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或《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等工作清单,将监督检查内容等信息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工作清单公布后,监管部门方可进入现场实施监管评价。 第十条 以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理(或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告知项目监管部门: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分项工程;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幕墙子分部工程; (四)道路工程的软基子分部、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子分部、城市桥梁工程的桩基础分项工程;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及区间的桩基础分项工程。 监管部门对上述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监督应不少于1次,并形成《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监管部门应派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每个项目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施工或监理单位已在 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申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中止评价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3)。工程项目已符合上述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条件,但相关责任单位不主动办理中止评价申请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项目复工前,施工单位在 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后,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4)。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闽建〔2022〕2号)的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申请。项目监管部门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5),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闽建〔2022〕2号)规定向施工单位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告知书》。 对工程项目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监管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该单位工程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该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6)。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7),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8),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 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终止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终止后,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托 项目监管系统 整理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记录等资料,形成监督档案(附件9)。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五年。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涉及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涉及质量隐患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对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的,监管部门在责任单位提交整改情况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应派员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具体整改要求及处理意见应按照《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处理办法》(附件10)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给予责任主体记分、责令改正;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六)依法依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应依法履职,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依法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违法违规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项目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期间或者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按照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应通过 项目监管系统 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闽建〔20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2.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 3.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4.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5.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9.监督档案内容 10.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处理办法(房建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zip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由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监测)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用 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 (以下简称 项目监管系统 )建立工程 双随机 监管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统称《动态监管办法》)实施动态监管评价; (二)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程检测(监测)质量情况; (四)监督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监督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 (五)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九)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应登录 项目监管系统 填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施工单位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推送项目监管部门。项目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八条 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前,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及《动态监管办法》等规定,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1),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重点及抽查频次等,并组织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施动态监管评价前,监管部门应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或《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等工作清单,将监督检查内容等信息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工作清单公布后,监管部门方可进入现场实施监管评价。 第十条 以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理(或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告知项目监管部门: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分项工程;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幕墙子分部工程; (四)道路工程的软基子分部、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子分部、城市桥梁工程的桩基础分项工程;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及区间的桩基础分项工程。 监管部门对上述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监督应不少于1次,并形成《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监管部门应派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每个项目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施工或监理单位已在 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申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中止评价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中止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3)。工程项目已符合上述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条件,但相关责任单位不主动办理中止评价申请的,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出具《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项目复工前,施工单位在 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后,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4)。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闽建〔2022〕2号)的规定,提交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申请。项目监管部门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5),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闽建〔2022〕2号)规定向施工单位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价结果告知书》。 对工程项目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监管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该单位工程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该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形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附件6)。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7),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8),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 项目监管系统 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终止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终止后,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托 项目监管系统 整理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记录等资料,形成监督档案(附件9)。自归档之日起,保存期五年。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涉及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涉及质量隐患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对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的,监管部门在责任单位提交整改情况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应派员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具体整改要求及处理意见应按照《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处理办法》(附件10)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给予责任主体记分、责令改正;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权限依法实施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六)依法依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应依法履职,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依法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违法违规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项目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期间或者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按照建设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成的监督执法文书以及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应向监管部门递交的文书等资料,应通过 项目监管系统 生成电子文档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闽建〔20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2.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表 3.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4.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5.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9.监督档案内容 10.工程质量安全主要问题处理办法(房建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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