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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建筑材料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归集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市场准入限制。

正文概述 [db:作者]   2024-02-16 19:33:24  
住建厅:建筑材料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归集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市场准入限制。 来源: 苏州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3-10-17
苏住建质〔2023〕2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已实施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进场核验,提高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地督促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等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应按《通知》要求进行信息归集。 二、各地落实相关主体进行核验操作     1.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在见证时,通过扫描企业二维码(一级码)、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核对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材料信息。在此基础上,见证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扫描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进行信息填报,生成带有 项目材料抽检信息码 的《见证取样记录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收样时,扫描《见证取样记录表》上的 项目材料抽检信息码 ,核验《见证取样记录表》相关信息,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工程项目送检时,无《见证取样记录表》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发现信息不一致的送检样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收样操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和进场管理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扫描供应企业二维码(一级码)和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重点检查供应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筑材料质保资料、见证取样及检测机构收样等情况。     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施工单位使用未进行信息归集、未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或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建设)单位未进行见证,检测机构未核验和归档《见证取样记录表》等行为,依法处理并通报相关情况,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扣分。对提供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供应企业,各地应加大对使用该供应企业材料的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抽测频次,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各地应提示所有施工单位慎用该供应企业提供的建筑材料。 四、其它要求     对于已完成企业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供应企业,如存在填报时资料缺项或相关资料有效期失效的,在3个月内将缺项资料或更新后的资料上传 苏州市建筑材料信息归集系统 。上述企业逾期未补全或更新的,按照企业承诺暂停二维码相关使用功能,待资料补充完整后恢复;如存在填报虚假资料的,按照企业承诺取消二维码相关使用功能。     各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人员、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进场建筑材料经过核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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