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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监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监理考核制度

内容简介1.1 目的:
为指导项目监理过程中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有效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理过程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流程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3 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1.4 职责
1.4.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签署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4.2 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指导项目监理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案的确定等工作。
1.4.3 监理工程师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5 工作程序
1.5.1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
1.5.1.1 一般事故:通常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1.5.1.2 重大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1.5.1.2.1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1.5.1.2.2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1.5.1.2.3 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1.5.1.2.4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1.5.2 按事故责任划分
1.5.2.1 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1.5.2.2 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1.5.3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划分
1.5.3.1 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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