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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细则6钢衬灌浆-监理细则

内容简介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br> 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br> <br> 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的28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施工条件相似的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br> 2.2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br> (1)、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br> (2)、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 <br> 2.3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1天以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部的审批意见与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br> (1)、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br> (2)、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br>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br> (4)、施工进度计划。 <br>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br> (6)、质量控制措施。 <br> (7)、灌浆计量设备与灌入量控制方法。 <br> (8)、作业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 <br>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br> 2.4 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br> 2.5 承建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试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部批准。 <br> 10页<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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