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1质量检验 <br> (1)土建承包人现场核对材料出厂日期、生产厂质量证明书原件、标牌、规格型号、外形尺寸,并按规范要求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验(测),按检验(测)报告的结果认定质量合格或不合格。土建承包人有权拒收、清退不合格材料,但必须经得监理单位现场机构的核实确认,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材料供应商承担。 <br> (2)不合格的材料的处理 <br> 1)由于材料供应商供应了不合格材料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材料供应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的材料。 <br> …… <br> 2质量缺陷责任 <br> (1)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材料供应商应承担其材料的质量缺陷责任。 <br> (2)对抽样检验(测)合格的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经国家法定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其检验(测)后,确属材料质量问题时,材料供应商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br> 3未检验材料、替代材料 <br> (1)材料供应商运到工地的材料,未经检验,土建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土建承包人负责,但并不减轻材料供应商应负的责任。 <br> (2)当材料不能满足《材料使用计划表》规定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质量标准及要求的生产厂家时,材料供应商应提前将“材料替代方案”报经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批准后实施,但由此增加的检验、试验和施工工序变化的费用经监理单位现场机构核定后由材料供应商承担。未经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书面许可,材料供应商不得将替代材料运进工地。 <br> …… <br> 字数约5.2千字<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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