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鄂发改公管〔2024〕19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所有已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管理办法,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省水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含公房、公车等资产出售、租赁,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各类上交物品处置、其他物品处置)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