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发〔2019〕28号)精神,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多头踏勘、重复踏勘、违规踏勘等行为给项目投资建设单位造成的负担,提高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全州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
二、工作原则
按照 统一受理、一家牵头、多家参与、限期踏勘、缺席默认、资料共享、统一回复 原则,实施联合踏勘,缺席踏勘的审批部门不得再次要求建设单位安排踏勘现场。
联合踏勘要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
三、踏勘内容
(一)踏勘区域
17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踏勘事项
1.项目拟建地点;
2.拟用地范围(四至);
3.场地周边200米内情况,特殊的情况根据需要扩大现场踏勘外部范围;
4.场地内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情况;
5.场地及周边基础设施情况;
6.场地现状使用情况;
7.是否需要进行地形文物和矿产压覆勘探;
8.其他涉及项目场地的相关情况。
四、阶段分工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部门
联合单位: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人防、防震减灾、国安、气象等部门。
(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联合单位: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人防、防震减灾、国安、气象、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等部门(机构)。
五、工作流程
(一)提交踏勘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向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踏勘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按照阶段分工,向该阶段牵头部门推送联合踏勘申请,牵头部门立即分送各联合单位,各联合单位反馈是否需要联合踏勘(如不需要参与联合踏勘,要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视为事项无现场踏勘环节)、建设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等意见和要求,经汇总意见需要联合踏勘的,牵头部门及时提出需要参与现场踏勘的部门、材料清单及要求、现场情况介绍要求等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联合踏勘程序,综合服务窗口将符合要求的资料推送各参与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补充的资料等。
(二)确定踏勘时间。进入联合踏勘程序后,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将《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转各参与联合踏勘单位,各联合踏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于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参与联合踏勘的人员信息。综合服务窗口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现场踏勘申请后,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及时作出安排。
(三)现场联合踏勘。对于需要进行联合踏勘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后,牵头部门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部门相关事项,做好联合踏勘准备工作,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按时参与联合踏勘。
(四)反馈踏勘结果。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凉山州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上签署踏勘意见。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牵头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并反馈综合服务窗口。未组织现场踏勘的项目,按原定并联审批程序办理。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牵头部门承担联合现场踏勘的主要职责,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等。参与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与联合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反馈意见的,视为现场踏勘无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二)严格踏勘程序。已经实施联合踏勘的各类行政审批,原则上不得再次单独组织踏勘,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部门认为项目存在需整改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另行自行组织现场确认,应提前在《凉山州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中作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监督考核。在联合踏勘过程中,牵头部门要及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联合踏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七、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2.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附件1
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编号: ),相关事宜将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
签收部门:
签收人: 日期:
附件2
凉山州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