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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概述 admin   2026-01-19 19:00:28   下载该Word文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 2025-07-0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25〕15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东莞市林业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学会,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培育孵化更高层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7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推 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业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广东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 以下简称 厅科技创新平台 ) 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 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 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 中心两类。重点实验室以引领性、颠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 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推动学科 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 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 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 政、园林、水务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机构,依托省内研究 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 院校( 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要任 务、重点工作,统筹部署厅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 领域和方向等。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领域和方向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 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 二)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三)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 四)具备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能力; ( 五)具有结构合理、业务精良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相 应的首席专家; ( 六)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先进的设施设备和持续的经费 来源等保障条件;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须 聚焦重点方向开展科学研究且整体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 先,并已有高水平原创成果。 第十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外,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 行机制,集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实力强的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 二)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 产权的科技成果; (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 四)具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团队或人才。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方案后申报。地方有关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市政、园林、水务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部省属企业和高校院所等可直 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 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联合申报单位应 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方式开展实质性深度合作。 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且不超过 10 家。 第十三条 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厅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择优确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正式公布后,可按照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正式公布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名称分别为 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x 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xxx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 第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 牵头申报单位应会同参与单位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充足 的人才、场所、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条件。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 2 年。不能 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可在承诺的建设期期满前 3 个月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延长建设期并说明理由,延 期最长不超过 1 年,且只能申请 1 次。 第十八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案需要调整 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 实现的重大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承诺的任务目标完成 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 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开展厅科技创新 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 6 个 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2 次整改后仍不通过的,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将通报除名。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各级科研任务,参与相关 政策法规研究、标准编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技术论证、科技 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运行期后,每年 12 月份向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提交厅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运行情况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 第二十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主要负 责人等事项,应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近远期研究 内容、预期成果的完成情况等,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布。 3 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 1 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 2 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创新平台,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将除名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该平台不得继续以厅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 ( 一)从事与厅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 恶劣影响的; ( 二)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 三)绩效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 四)连续 2 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 五)未经批准, 自行变更平台名称、负责人等事项的; ( 六)申请退出的。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每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和省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征集中,支持厅科创平台开展厅科技创新 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向厅指导的相关社会组织推荐团 体标准立项。 第二十八条 支持、鼓励厅科创平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华 夏奖等各类科技创新奖项。 第二十九条 支持推进省科创平台创建。积极指导科创平台 申报省科技厅相关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主动协调省科技厅等部门, 对厅科创平台申报的项目予以支持。大力支持厅科创平台积极申 报部科创平台,主动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司局,推动对 相关申报工作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组织协调,支持厅科技创新平台打通 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技术转移+投资融资+ 企业孵化 成果转化链条,推动构建完善 政产学研金服用 创 新成果转化体系;推动国有投资项目率先应用科创平台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社会效益高的科技创新成果。 第三十一条 升级或整合为部级平台的,仍继续享受厅相关 支持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由依托单位代章。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 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 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lTB土木工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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