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城市开发建设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常规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的住宅和公建、道路交通、绿地与广场、市政排水和河湖水体等项目,以及水环境治理、内涝治理等综合性工程项目。
1.2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策函〔2022〕225号)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24〕3号)
(6)《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的通知》
(7)《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系统化全域建设海绵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津滨人发〔2023〕41号)
(8)《关于解读滨海新区建设项目新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的通知》
(9)《滨海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 年)》(修编版)
(10)《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29-296-2021)
(11)《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DBT29-297-2021)
1.3非强制管控建设项目
(1)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场)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项目
(2)不涉及室外场地的建设项目(如公厕、地铁出入口等单体建筑)
(3)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 公顷的供水加压泵站、变电站、供(换)热站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4)无桥下绿化的桥梁、码头等建设项目
(5)污泥处理(置)厂建设项目
(6)燃气建设项目
(7)特殊用地类(如军事用地、宗教等)建设项目
建筑与小区类项目指标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源头降雨滞蓄量、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可渗透面积比例为控制性指标,其余为引导性指标。
3、若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和下凹绿地率均符合控制指标要求,源头降雨滞蓄量可不作强制要求。
4、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5、老旧小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6、其他小区:除老旧小区之外的既有住宅小区
城市道路类项目指标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源头降雨滞蓄量、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为控制性指标,其余为引导性指标。
绿地与广场类项目指标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源头降雨滞蓄量、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为控制性指标,其余为引导性指标。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指标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源头降雨滞蓄量、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为控制性指标,其余为引导性指标。
河道水系类项目指标生态岸线比例、内涝防治标准、防洪标准、水质目标与达标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为控制性指标。
滨城 核心区规划建设区50年一遇,其他规划建设区20年一遇,生态农田等其他区域10年一遇
滨城 城市防洪圈(永定新河右堤与独流减河左堤及其间的海堤组成)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 滨城 管理的其他部分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
坐标必须为绝对坐标,至少含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地下车库分布图及回填土深度、雨落管、冷凝水管分布图、汽车坡道出入口及建筑首层楼梯出入口标高。
(2)注明道路、广场与周边绿地尤其是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生物滞留池等竖向关系,确保雨水可以顺利流入海绵设施;
(3)注明海绵设施之间、海绵设施与雨水管道之间的衔接关系。
下沉绿地、雨水花园、溢流井、透水铺装、蓄水模块等项目中涉及的海绵设施节点。
土地出让条件及其他规划批复文件中设计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文件,并说明施工图与方案阶段的成果区别。
(2)注明道路、广场与周边绿地尤其是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生物滞留池等竖向关系,明确场地内排水方向,确保雨水可以顺利流入海绵设施;
(3)注明建筑首层 0标高、室内外标高、下沉绿地上下标高、道路坡顶底标高、地形线每级标高、核心海绵设施情况等
下沉绿地、雨水花园、溢流井、透水铺装、蓄水模块等项目中涉及的海绵设施节点。
(1)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单位等。阐述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设计指标;
(2)列出需要测量的海绵城市设施类型及其测量要求。详细描述测量评估的技术路线、方法和步骤;
(3)列出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的测量结果,并附上数据表格、图表和实景资料等,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评估设施的达标情况和效果;
(4)总结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整体建设效果。指出测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及后续监测、评估和维护的建议。
(3)根据提供的海绵城市竣工图、施工过程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相关海绵设施现场或产品检测报告、海绵城市设施测量报告等进行施工评估;
(4)对现场海绵设施建设成效进行实测评估;
(5)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 。
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24〕3 号)验收报告模板要求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