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信用专项评价标准》意见的函。
项目经理专项评价分应用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规定进行扣分。
2.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8分的,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主管部门应对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取消该项目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活动资格。
3.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有编号ZX-XMJL-02至ZX-XMJL-13行为,累积扣分达到12分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情形,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事故或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根据评价标准表显示,其中有2项内容每次直接扣满12分。
ZX-XMJL-0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有效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每次-12;(不列入上述情形)
ZX-XMJL-10: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12。

4.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将专项评价情况作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管理、考核的依据。
有关说明:
1.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在按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的同时,以海南省的项目为对象实施本专项评价,按 扣个人信用总分+实施信用专项评价 ,实施双重信用管理。
2.项目经理记分周期为项目整个工期,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止。记分周期到期,记分自动清零。
原文如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信用专项
评价标准》意见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压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信用专项评价标准》(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话反馈请联系:0898-65352853
2.电子邮箱请发至:jianguanchu2021@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2日。
附件: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信用专项评价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信用专项评价标准.zip ZX-XMJL-01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有效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每次 ZX-XMJL-08 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的;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每次 ZX-XMJL-09 负责项目存在质量或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改正的,或者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每次 ZX-XMJL-10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ZX-XMJL-11 未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100%、施工便道硬化100%、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100%、土石方开挖和拆除工程湿法作业100%、出入车辆清洗100%、渣土车辆密闭运输100%等 六个100% 不到位,拒不改正的,每次 ZX-XMJL-12 负责项目未按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规定配备和运行信息化监管设备(包括实名制、远程视频、扬尘、塔机检测等),拒不改正的,每次 ZX-XMJL-14 负责项目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投诉或上访,且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未落实到位的,每起 ZX-XMJL-19 负责项目或个人在从事建筑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奖项的(如通报表扬、绿岛杯等奖项)以及观摩、示范工地的; ZX-XMJL-20 负责项目或个人在从事建筑活动中获得市县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奖项以及观摩、示范工地的; 有关说明: 1.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在按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的同时,以海南省的项目为对象实施本专项评价,按 扣个人信用总分+实施信用专项评价 ,实施双重信用管理。 2.项目经理记分周期为项目整个工期,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止。记分周期到期,记分自动清零。 项目经理专项评价分应用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规定进行扣分。 2.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8分的,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主管部门应对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取消该项目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活动资格。 3.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有编号ZX-XMJL-02至ZX-XMJL-13行为,累积扣分达到12分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情形,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事故或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将专项评价情况作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管理、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