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应付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与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对等,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方式,统一使用附件格式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担保方式,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包括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等价款支付期限保持一致。
遇到施工工期延期,建设单位应担保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未偿付部分工程款合同约定比例的支付担保。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工程款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原文如下: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和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厅对《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于5月20日(星期一)17:00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如无修改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赵章衫,联系电话:0571-88059260
邮箱:53273998@qq.com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建筑领域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难点堵点和建筑企业发展诉求,加快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格局;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守信原则,依法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风险可控、合理分担原则,有效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增信作用,降低工程风险。
(三)工作目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应付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履约支付。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与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对等,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二)统一担保格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方式,统一使用附件格式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担保方式,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严格担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包括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等价款支付期限保持一致。遇到施工工期延期,建设单位应担保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未偿付部分工程款合同约定比例的支付担保。
(四)规范合同约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内容,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严格金融监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应在浙江设有经营机构,并取得有权上级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授权。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险机构应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在浙江省的保险公司或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鼓励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同一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鼓励担保人根据建设单位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
(六)严肃信用监督。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支付担保,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或恶意使用支付担保,担保人未按规定开展支付担保业务或未按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入相应单位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在 浙里建 平台收集和公布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设厅牵头,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明确任务推进的责任主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到位,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住建系统为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细则,健全完善常态化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载体、精准提供政策推送、咨询、解释,与工程价款过程支付、工程价款支付纠纷调解等工作相结合,为企业提供集成式服务。
附件:
1.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
2.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凭证(范本)
3.资金共管协议(范本)
附件1
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范本)
编号:
致:(受益人)
地址:
鉴于(以下称 保函申请人 )于年月日与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接受保函申请人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下称 担保金额 )。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一)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
四、贵方与保函申请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规定,或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未向贵方及时足额付款,我方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符合本条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文件后个工作日内,以上述担保金额为限支付贵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索赔函,索赔函应列明索赔金额,说明保函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贵方;
(二)其他文件
1.;
2.;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六、本保函担保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按保函项下合同(协议)向贵方履行付款义务以及我方按贵方索赔函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七、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独立有效。
九、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或我方向贵方支付的索赔金额已达本保函担保金额的,本保函失效,受益人应于7日内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自动消灭。
十一、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其他条款:
(一)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17:00〕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二)。
十三、本保函自我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由贵方保存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贵方、我方和申请人各持一份副本。
(银行公章)
(签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保险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凭证(范本)
致:(承包人名称)
鉴于(以下称 发包人 )于年
月日与贵方签订了编号为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发包人在我方投保《业主合同款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我方接受发包人的请求,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保险项下我方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下称 保险金额 )人民币:万元(小写:¥元)。
二、本保证保险的有效期为以下第种:
(一)本保证保险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规定,或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向贵方及时足额付款,我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贵方履行赔付义务。
四、本保证保险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保险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证保险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五、本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证保险无效;申请人基于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方均有权主张。
六、因本保证保险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或我方向贵方支付的索赔金额已达本保证保险担保金额的,本保证保险失效;贵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证保险仍在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失效,我方在本保证保险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自动消灭。
八、本保证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保险自我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附件内容与本凭证内容不一致处,以本凭证内容为准。
本保证保险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由贵方保存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贵方、我方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副本。
附件:《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条款》及保单
(保险人公章)
(签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附件3
资金共管协议(范本)
发包人:(以下简称 甲方 )
承包人:(以下简称 乙方 )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 丙方 )
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资金管理内容
(一)本项目资金管理以 三方自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监督 为原则;
(二)甲方具备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三)甲方按合同规定将共管资金存入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四)甲方存入的资金专项用于工程;
(五)丙方接受甲、乙方委托对共管资金进行监督;
(六)乙、丙方积极配合支持甲方实施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等。
二、甲方的权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意见》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
(二)按照工程合同,于年月日前将共管资金万元(小写:¥元),存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账户名:,账户号:;
(三)随时监督共管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四)确保本共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发生挪用、转移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共管资金;
(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对乙方完成工程进行验收核实并拨付工程款;
(六)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
(七)乙方索赔后,按要求及时补足共管资金。
三、乙方的权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意见》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
(二)随时监督共管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如实向甲方申报完成工程量并积极配合甲方拨付工程款;
(四)行使索赔权限时,将索赔函递交甲方、丙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超额行使索赔权;
(五)索赔完成后,及时将索赔结果告知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丙方的权责
(一)对甲方存入账户的共管资金进行监管,不得擅自或配合甲方减少资金额度;
(二)每季度将共管资金监管情况告知甲方、乙方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3日内告知甲方;
(四)将乙方索赔申请告知甲方后,5日内未收到甲方回复的,或经甲方同意支付的,于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项;
(五)甲方和乙方因索赔产生纠纷,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乙方提出的索赔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项。
五、违约规定
(一)甲方、丙方擅自减少共管资金,或乙方行使索赔权限后,共管资金已全部赔付,甲方未及时补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甲方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处理;
(三)丙方监管不力,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甲、乙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向丙方追究法律责任,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六、保密责任
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保密责任,除管理部门外,不得将其他两方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事宜
(一)合同或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
(二)本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农民工工资;
(三)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付清之后60日止;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六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XXXXX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人: XXXXX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XXXXX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