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建设函〔2024〕464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 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22〕280号),在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年度针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治水思路,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压紧压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主体责任,以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标准化,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标准体系,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有关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数字赋能和转型升级,切实提升工程品质,确保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任务部署落地见效。
(二)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组织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检测、供货等其他单位相应责任的有效落实。强化对重大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等情况监督检查,健全项目组织实施体系,全面落实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三)加强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推动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手册,规范关键工序做法及管理要求。积极实施样板示范,以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影像、实物展示等形式展示关键部位与工序的技术、施工要求,引导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质量标准和具体工艺。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追溯,明确工程项目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质量责任,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注意采集、留存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影像资料,鼓励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实施举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数字孪生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先进工程技术、建造设备、建筑材料和管理模式高水平运用,大力推进环保节能材料、技术、工艺、装备应用。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数字赋能,推进BIM技术、智能建造、智能监控、智能感知等数字孪生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综合应用,重大水利工程要普遍开展信息化基础设施体系、数字孪生平台和业务应用体系建设,确保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的任务部署落地见效。
(五)开展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深化水利基建工程领域廉洁风险防控和腐败问题整治要求,聚焦但不限于近年来巡视、审计和稽察等监督检查发现的下列问题,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直管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并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开展排查整治。
1.项目主管部门
(1)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2)工程布局、技术经济指标、重大问题等研究论证不充分。
(3)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难点、堵点问题不到位。
(4)配套工程建设滞后,影响主体工程效益发挥。
(5)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
2.项目法人
(1)工作职责不清晰或缺失。
(2)建设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3)虚假招标、违规操作、违规设置招标限制性条款等违规招标行为。
(4)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5)未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6)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7)开工后未形成实际工程量或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8)资金使用与管理不规范。
(9)对其他参建单位合同约束管理不到位。
(10)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
(11)未及时更新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重大水利工程模块 信息。
3.勘察、设计单位
(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擅自调整勘察工作内容或减少勘察工作量。
(3)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高。
(4)设计内容不全。
(5)将勘察、设计工作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6)围标串标、以虚假业绩等骗取中标或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4.施工单位
(1)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
(2)单元工程质量验收或者评定不规范。
(3)工程关键环节质量控制不到位。
(4)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6)围标串标、以虚假业绩等骗取中标或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5.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合同约定。
(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完整。
(3)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签发审批职责不规范。
(4)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旁站监理。
(5)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
(6)将监理工作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7)围标串标、以虚假业绩等骗取中标或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监理工作。
6.质量检测单位
(1)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和不实质量检测报告。
7.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
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工程实体质量通病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地下洞室开挖、地基加固、灌浆、混凝土、土石方填筑、砌体及防护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开展排查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对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质量提升行动推进不力、专项整治问题整改成果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
(三)及时报送成果。水利部将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成效纳入质量考核评分体系。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质量提升工作报告报送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同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武克龙 韩绪博
联系电话:010-63203005、2688
电子邮箱:jss@mwr.gov.cn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潘义为 罗武先
联系电话:010-63204104、4325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2024年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报告 (模板).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