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第一条 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br>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br> 第三条 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本办法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和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劳动制度。 <br> 第四条 企业中的所有就业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的身份界线。 <br> 取消职工不同所有制身份界线。职工可以在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间流动。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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