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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合同合约管理

内容简介1999年5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某新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以大包干方式对位于广州市某某新村复建住宅楼Ⅰ、Ⅱ栋的工程进行承包施工,工程包干总造价为16000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保修期按建设部及省市建委现行对商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又约定:“余款百分之三在质保期满时,无质量返修问题,一次性付清。”<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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