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制定本办法。 <br>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br>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除贷款国有特殊规定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br>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贷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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