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以下简要介绍一下FIDIC合同按目录分类各部分大致包含的事项: <br> 1、一般规定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br> “一般规定”除了FIDIC合同定义外,主要是与沟通相关的事项。通信、图纸、文件、保密等。 <br> 2、雇主 <br> 主要是雇主义务。FIDIC合同中雇主这一条的规定基本只有义务,雇主权利基本委托工程师来执行,所以雇主的权利比较少论及。与87版FIDIC比较,99版明确增加了雇主索赔的权利。这个变化算比较大的。87版FIDIC在合同内比较少提到雇主的直接索赔,往往都是“承包商承担责任”,这显然在合同款项的扣回操作上让雇主就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br> 说明一下,雇主的索赔也不是无边无际的,许多项目连带的损失不一定可以包含在索赔之列,具体要看合约是如何规定的。 <br> 3、工程师 <br> 工程师已经是雇主人员了。 <br> 4、承包商 <br> FIDIC合同直接定义了承包商应该完成的24个主要合同事项。 <br> FIDIC合同定义了承包商的24个事项,但仍然比较笼统。特别是在措施与开办费方面,说得太少。一旦合同事项发生,很难依据合同的这些规定定性定量费用项目及费用数额。FIDIC合同体系一般都会使用开办项目条款或者基本措施项目条款的合同组件,来极大地加强这一块的定义。 <br> 相类似的合同加强性规定在国内情况下也有。主要是国家规范规程规定范围内对投标人的投标“施组”等技术投标的强制性要求。对周边事项比如保险、环境安全、进场道路等措施或开办项目上的要求则比较模糊,费用相关事项也定义的不准确。不过,国家强制性规定落实到项目的特定要求上,还是有许多的工作要做的。这一点国内合同几乎没有什么作为。通常比较好的情况就是把相关规范列进合同几。如果能在合同上针对性地加强,那国内合同在这块也可以做到很好。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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