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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变更价款结算价与合同价确定-合同合约管理

内容简介从合同的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承诺方式,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则宣告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向中标人做出的承诺通知。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即宣告合同关系成立。既然合同已经成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自然成为合同的条款,尤其是投标报价就应该是合同价款。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人和投标人还应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条款从罚则上肯定了合同关系的存在。<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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