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由此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br> 最低价中标可不可行,关键在于是否正确运用。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br> 一、最低价中标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 <br> 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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