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审情况 <br> 1.一审诉辩主张 <br> (1)原告诉称:1997年3月10日我公司中标被告XX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并按约定履行了中标单位的义务。为准备该综合楼工程的修建,我公司已订立两份购销合同,并分别缴纳了定金、保证金。现被告以自建该综合楼工程为由,违反招标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br> (2)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XX县XX建筑公司只形成初评中标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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