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br>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br>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br>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br>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br>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br>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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