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br>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br>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br>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br>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br> 第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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