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省政府: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为《招标投标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一年来,通过在建设项目中强制推行招标投标,对全省建设项目特别是省重点项目加快进度、提高质量、控制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均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招标投标活动中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推行招投标的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政出多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地方和行业保护问题严重;有的地方和部门借招投标管理之名乱收费,甚至违反规定增加管理五一节,将招标投标管理与办理有关证件、手续挂钩等。为全面准确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切实改善建设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br> 一、明确责任,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行使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br> 从以往招标投标管理的实践看,招标投标多头管理往往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因此必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监督管理部门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明确各方责任,把法律规定应属项目法人的权力还给法人,使之达到权利和责任的对等。依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组织招标工作和评定中标人是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的基本权利。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编制标底及标底的确定、开标地点、选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具体招标活动,一律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强制进行审查或批准.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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