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br> 第一条 定义 <br>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br>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br>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br>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br>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__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br>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r>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br>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br>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br>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br>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r>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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