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br> <br> <br>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br> <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br> <br>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br> <br>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br> <br>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br> <br>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br> <br>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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