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br> <br>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br> <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br> <br>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br> <br>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br> <br>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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