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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其他监理资料

内容简介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问题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问题。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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