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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风电场材料见证取样管理制度-其他监理资料

内容简介四、见证取样的方法、数量和要求
1、水泥: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数量至少12㎏。
2、建筑用石: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选取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15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数量不少于60㎏。
3、建筑用砂: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数量不少于10㎏。
4、混凝土试件:在交货地点取样,按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 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砌筑砂浆试件:
(1)250m3砌体中的各种标号的砂浆,每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2)砂浆试验用料可从同一盘搅拌机或一车运送的砂浆中取出,取样应在使用地点的砂浆槽、运送车或搅拌机出料口,至少从三个不同部位集取,所取试样的数量应多于试验用料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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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约2.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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