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甲方核查备案。
⑴制定不完善,每一处扣2分;
⑵未予明示,扣2分;
⑶实施中职责错位的,发现一次扣5分;
⑷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⑴未按时编报,扣5分;
⑵主要内容(含安全)欠缺的,每一处扣1分;
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审批或未报送建设单位,扣3分;
⑷实施中未及时修改,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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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甲方核查备案。
⑴制定不完善,每一处扣2分;
⑵未予明示,扣2分;
⑶实施中职责错位的,发现一次扣5分;
⑷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⑴未按时编报,扣5分;
⑵主要内容(含安全)欠缺的,每一处扣1分;
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审批或未报送建设单位,扣3分;
⑷实施中未及时修改,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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