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二)-其他监理资料
| 文件类型: |
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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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面语言: |
简体中文 |
| 运行环境: |
NT/2000/XP/2003/Vista |
| 授权方式: |
[db:授权形式] |
| 软件大小: |
11.00KB |
| 软件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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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类型: |
[db:软件类型] |
| 软件登陆: |
jian |
| 作 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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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压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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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数: |
4点 |
| 点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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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简介: |
内容简介缺陷通知期 87版FIDIC称其为缺陷责任期。仅从字面上理解,责任期需要首先确认责任,而通知期则不论原因只论时间。比如雇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说法,承包商应该来维修,至于费用可以再谈。责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会承担责任。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对雇主很有利,保证雇主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来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的问题,这可以保护雇主由于使用工程不熟练造成可能的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缺陷通知期内的修理工作量都不会大,承包商通常都会接受雇主修理工作的要求,所以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 此外,通知期比责任期的时效定义要严密一些。比如我们国家规定防水工程是5年保修期,第4年第360天的时候,工程出问题了,雇主发通知给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6天,在第5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里。承包商可以说我的保修期过了啊。通知期就可以严格定义应该是以4年第360天发出通知日来计算这个日期,这要比责任期引起时效争议更少。 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承包商说:“按规范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按国家规范的规定,不能说承包商是强词夺理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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