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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闸门江苏某甲级水利监理质量标准之十四-监理考核制度

内容简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5018-94)有关铸钢件和锻件的规定
8.2 铸钢件和锻件
8.2.1 铸钢件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分别符合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或GB5680《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的规定。
8.2.2 铸钢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GB6414《铸件尺寸公差》的规定。
8.2.3 铸造碳钢件应经退火或正火处理,高锰钢铸件必须经水韧处理。
8.2.4 铸钢轨道不得有裂纹,当有下列缺陷,但经焊补后不影响使用性能者,允许焊补处理:(1)承压加工面上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3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10,且在同一横向表面上或每10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2%。但如轨道需经调质、淬火等热处理的,则凡在滚轮接触范围内的缺陷,均不得焊补。
(2)轨道上的少量发裂。
(3)非承压加工面上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5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5,且在每10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
(4)非加工面上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8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5,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5%。
8.2.5 铸钢滚轮的踏面的轮毂,均不得有裂纹。当有下列缺陷,但经焊补后不影响使用性能者,允许焊补处理。
(1)滚轮踏面有少量发裂或有孔眼等缺陷,缺陷的单个面积不大于3cm2,深度不超过轮缘厚度的1/10,且在同一横向表面上或每10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2%。但滚轮如需经调质、淬火等热处理的,其踏面不得焊补。
9.2.1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从钢筋外边缘算起)不应小于钢筋直径及表9.2.1所列的数值,同时也不宜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25倍。
表9.2.1 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注:①直接与基土接触的结构底层钢筋,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大;
②有抗冲耐磨要求的结构面层钢筋,保护层厚度应适当增大;
③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且浇筑质量有保证的预制构件或薄板,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数值减小5mm;
④钢筋表面涂塑或结构外表面敷设永久性涂料或面层时,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小;
⑤钢筋端头保护层不应小于15mm;
⑥严寒和寒冷地区受冰冻的部位,保护层厚度还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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