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目录见证取样制度 道路工程质量控制方案审批制度 质量例会制度 质量验收制度(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内容简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3.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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