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安全监理三大疑团亟待廓清 <br> 安全监理虽然在业内一直被吵得沸沸扬扬,但最近终究还是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作为一个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安全监理,同时还得理性地解读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br> 问题一:安全监理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br> 问题二:安全监理的实施主体是究竟是谁? <br> 问题三: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行为要件是什么? <br> 一是是否将安全监理内容纳入了监理规划。 <br> 二是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进行了审查,是否指出这些技术文件中存在的违背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三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及时向其他有关单位报告。 <br> 如果上述几个方面都做到了,即使发生了安全事故,监理单 位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监理单位只是安全监督体系中众多监督主体中的一个,客观地说,监理单位监督的强制力远不及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 的监督也需要施工单位的配合,要靠施工单位去落实。如果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手段以后,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则不能因为施工单位怠于落实 安全监理指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要监理单位来承担。这样对监理单位不公平,也不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br> 3页<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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