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土木工程资料网,本站秉承服务宗旨 履行工程师责任,服务永无止境!

安全监理责任界定及依法行政的思考-监理总结

内容简介由于安全监理责任的本质错位,安全监理责任内涵含糊不清,判断监理是否有责任仅取决于法官或长官的意志和正义感,就很难保证法律不被滥用,甚至私用,并导致在实践中安全监理责任无限扩大,只要发生安全事故,首先问责的就是监理,出现向监理转嫁和推卸责任的倾向。 <br> 建设部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2006年专门就这个问题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希望能规范有关方面的行为,以减轻监理企业和人员在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压力。但由于《若干意见》究竟是意见,其中也存在不完善或表述不清的地方,以及“有关”、“依法”、“权责错位”等问题始终存在,所以各地方部门视《若干意见》如无物,一出事故,未等事故调查清楚和定性,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停止监理企业投标资格(“停牌”)。如果这是一种处罚,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而且只能是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不依据所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这样含糊的措辞。 <br> 退一步讲,对监理的处罚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是否这个处罚就合法呢? <br>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首先,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也就是说,地方部门处罚监理企业之前,必须告诉监理企业处罚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告诉监理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其次,受行政处罚的监理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br> 1页<br><br> <BR />
土木工程资料网,一个优质的土木工程资源平台!
土木工程资料网 » 安全监理责任界定及依法行政的思考-监理总结
  • 93066资料总数(个)
  • 393本年发布(个)
  • 393本月发布(个)
  • 0今日发布(个)
  • 稳定运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