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也关系到工程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我国每年死于建筑行业的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炭等行业,其中因管理松懈、违章作业引发的伤亡事故超过60%。《建筑法》第45条中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这就说明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的管理中既没有施工单位那样完备的管理系统,又没有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因此有人认为监理在建设施工的安全中不应该负责任。直到2003年11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颁布以来,才结束了业界多年来就“监理单位该不该管安全、该不该承担安全责任”的争论。这一条例的实施明确了监理单位要在安全中负责。但这种负责有别于企业法人对现场的安全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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