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实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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