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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要怎么理-监理论文

资料目录1 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1.1 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1.2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1.3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1.4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2 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1 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2.2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3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3.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3.2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3.3 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4 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内容简介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 <br> 1 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br>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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