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 <br>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实行建筑工程监理是我国工程建设与国际惯侧接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 是工程建设领域里的新机制。改革试点几年来,建筑工程监理已取得了重大 成就,从无到有,试点的地域逐步扩大,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逐年增多,监理工作已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新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框架,较好地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锻炼了一批建设监理队伍,建设监理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绩。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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