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提供高智能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按照我国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 它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然而受计划体制的影响, 部分监理单位仍然按照旧的模式运行, 主要表现在: 未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彻底脱钩, 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项目法人没有自主权利, 监理工作的开展和业务的承揽多数依赖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关系, 不利于监理招标工作的推行; 监理人员的工作关系仍在原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 工作具有临时 <br> 性、不确定性, 致使工作积极性不高, 以获取短期利益为主, 不利于监理单位的公共积累和发展。<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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