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工程建设监理制是社会发展对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效益化要求的必然结果。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我国《建筑法》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予以确定。 <br> 目前,在建筑市场,我国正在逐渐形成“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的项目三元管理体制。监理单位做为独立的一方,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对于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项目业主,选择一个高水准的监理单位来管理项目的实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br> 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监理事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完善,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对监理单位的选择方式也有一些分岐。针对业主的要求和我国监理业的现状,目前正在试行推广建设监理招投标制。建设部在《1998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的工作要点》中提出“积极推进建设监理招标制”,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有关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监理招投标。笔者认为,建设监理实行招投标是完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和推进我国监理事业发展的有益尝试。<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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