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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处应“旁站”-监理论文

内容简介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在“通知”的第九项任务中特别强调了“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对哪些工序、哪些部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作出具体规定,这不仅涉及到监理的责任,也涉及到监理在现场的工作量和监理的取费依据。监理工作的目的首先要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工作,其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大多数监理单位感到付出大于收获,监理事业就会失去生命力。所以,一方面从工程需要出发,需要提出旁站监理、巡视、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项工程验收的区别,并列出一般工程中需要旁站的工序、部位。另一方面也,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新的监理收费标准时能全面考虑监理的工作内容 以促使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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