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中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中出现三种“不符合”(即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就有权要求承建商改正。《建筑法》又在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中严格规定出三个“不得”的限制(即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改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为监理人员,如何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工作中主动行使好这个“权”,及时纠正承建商的某些违规违章违程(正常、必要的施工程序)行为,将工程质量问题控制在发生初期并得到及时整改,这是监理能否把握工程建设主动权的重要标志。而采用向承建商签发“监理通知单”,则是一种合适的手段与途径。<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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