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当前国内利用外资建设的土建工程项目多采用类似FIDIC的合同形式。众所周知,FIDIC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单价合同,即签订的合同总价只是名义值,并不能直接用来控制工程的最终造价。实际的合同支付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由承包人申报、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工数量和合同投标单价计算确定的。因此,从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准确地规定和计算合同工程数量就显得十分重要。承包人为谋求自身利益会尽量多申报工程量,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剔除其中不合理的申报数量。<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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