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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充分挖掘监理公司的服务潜力-监理论文

内容简介在工程项目运作过程中,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此项内容已被国家在《建筑法》中明确下来,而实际上全国各地也普遍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度,由于社会监理行业属于新兴事物,只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因而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服务时,所赋于监理单位的权利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不够充分,因而监理公司尚有很大的服务潜力未被挖掘出来。从理论上讲,监理单位的服务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与工程相关各设计、施工单位之间及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等等,还包括工程实 <br> 施前期服务如设计监理,代理招投标服务等。而实际情况是,业主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服务时,主要赋于监理单位与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相应的权利,或授与监理单位部分投资控制权利(比如现场工程量鉴证等等),虽然节约了一定监理服务费用,但制约了监理服务效果,浪费了监理资源,并使业主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得不偿失,因此,建设单位应充分挖掘监理公司的服务潜力。<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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