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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对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理论文

内容简介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实际上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就是围绕施工合同管理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使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三个方面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目标。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就是对施工合同履行行为的监督管理。 <br> 1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职责 <br>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同时,建筑法第31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34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br> 由于工程项目这一产品生产的复杂性,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当事人的经济财产损失。为了避免风险、减轻风险、化解风险,使合同顺利履行,合同管理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需要监理工程师的介入。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的委托,代表业主监督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具有独立的第三方中介地位和准仲裁员的身份,具体体现在:保证业主合同目标实现的同时,使承包人获得合同规定的合理报酬。这就要求工程师应当从合同的总体效益出发,客观、公正地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事务。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或者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入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监理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利益。 <br> 2关于工程变更 <br>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做好各个环节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从而较好的实现合同目标控制。 <br> 4页<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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