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br> …… <br>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br>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br> …… <br>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br>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br> …… <br> 三忌:未经设计同意,擅自进行钢筋代换 <br>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1条指出:“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但在实际施工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施工单位往往只按等强度原则进行代换,然后经甲方监理口头同意,或搞一个代换方案经监理文字同意。这都是与“强条”明显违背的,是十分错误的。按“强条”要求,钢筋代换必须由设计人员在对抗拉强度,抗裂缝能力、耐久性、构造要求等各方面进行核实后,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br> …… <br> 字数约6.7千字<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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