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总则 <br> (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SL 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br> (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帷幕灌浆、水工隧洞灌浆以及主体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br>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br> (1)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在灌浆工程实施的28d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br> (2)灌浆试验结束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批。 <br> 其内容应包括: <br> 1)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br> 2)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灌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 <br> 3)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br> (3)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1d以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部的审批意见与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br> 其内容应包括: <br> 1)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br> 2)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br>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br> 4)施工进度计划。 <br>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br> 6)质量控制措施。 <br> 7)灌浆计量设备与灌入量控制方法。 <br> 8)作业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 <br>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br> (4)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br> 5页<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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