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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住宅楼地下室防水工程监理细则-监理细则

内容简介5.3 质量控制: <br> 5.3.1 防水混凝土结构、防水质量控制: <br> A 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低标高以下。不得小于500MM,直至防水工程完成。基坑四周的地面水必须外排,不得流入基坑。基坑内不得有积水。 <br> B 在现场搅拌防水混凝土时,检查水要符合要求。减水剂、防水剂、膨胀剂等掺量经试验确定,水泥标号不低于42.5尺。砂、石子的含泥量不大于3%。并符合(JG52-79)和(JG53-79)的规定。穿过混凝土墙的固定模板螺纹必须有止水措施。砼的坍落度不大于50MM。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 。掺有活性粉细料时,不得少于280KG/M 。每班二次检查施工配合比。 <br> C 用商品混凝土泵送时,检查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报告,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砂、石子性能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砼坍落度应在14-16之间,并与设计要求偏差不得大于±30MM。如超过此规定时,应由供应商派出试验人员用外加剂现场调整至符合要求,严禁用生水调整。如发现向运输车内加生水调试,此车混凝土将视为不合格品处理。严格控制防水混凝土的出厂至入模时间。砼强度高于C30时,气温不高于25℃时为150min,气温高于25℃时为90min。参入的防水剂、外加剂应符合设计要求。 <br> …… <br> 字数约4.9千字<br><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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